公地放領
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征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1]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於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2]
簡而言之,就是政府將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農民依照法令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承領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公地放領之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
自民國四十年起,政府將公有耕地優先由承租公地的現耕農承領。放領面積,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公地承領人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後,就取得土地所有權。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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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公地放領,得先繳田賦與水租,導致很多自耕農沒有去登記。但那塊地,其實在國民政府還未到台灣之前,台灣人的祖先就已經在那些土地耕作。 後來這些沒有登記的地,都變成政府的公地,到現今2022年還隸屬於政府。 那些沒去登記的自耕農的後代,想要在這塊長久隸屬于祖先的土地方耕種,還得反過來跟政府承租。 於是這究竟是德政或是政府與民爭地的手段,是有爭議的。但民主國家制度的建立,本就建立在法制基礎上而非人治,當時台灣介於日本戰敗撤退與中華民國政府接收的狀態,有很多土地是無權占有,甚至有屯地屯田,致使土地荒廢無法開墾,屬於過渡時期人治混亂的年代,也因國民政府土地法中的土地總登記制度,讓當時戰敗混亂不堪的台灣土地,建立了民主法治新里程碑,遏止了多數土地壟斷制度,也因土地總登記制度,使台灣土地有了完整的規冊,讓目前台灣土地皆能達到有效利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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